趕盡殺絕︱業主憂末期癌症女租客致單位變凶宅 冷血落「逐客令」限7日内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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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羅嘉欣

發布時間: 9 小時前

最後更新: 9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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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憂末期癌症女租客致單位變凶宅,冷血落「逐客令」限7日内搬走。

【癌症/租屋/租戶糾紛/凶宅/違約/網絡熱話】租屋期間遇到人身意外,租客和業主應怎樣協調?近日,内地一名女子罹患末期癌症,與丈夫一同短期租住一套兩居室的單位。不料在簽約後,業主某次無意間發現女租客變成光頭,始知其已癌末,擔心單位隨時成為「凶宅」跌價,便單方面提出解約,更要求夫婦二人7日内搬離;冷血操作引起網民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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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内地媒體報道,患有末期癌症的女租客和丈夫在今年8月12日,租住了距離醫院幾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一套兩居室的單位,只短租至今年11月11日。而單位亦被掛牌出售,業主以低於市價的每月5500元人民幣出租,條件是要求租客配合他,約人上門睇樓。

趕盡殺絕︱女租客癌末變光頭 業主憂單位變凶宅冷血驅趕

女租客與丈夫在租住單位期間一直與業主積極配合,直至某次業主再約上門睇樓時,驚見女租客變成光頭。因業主有親人曾因癌症入院,有著同樣情況,於是他向女租客丈夫求證,對方承認妻子患癌的事實。自此,業主便非常擔心女租客可能隨時在單位內離世;單位變成「凶宅」會影響出售。於是,他以對方在簽約時隱瞞病情為由,單方面提出解約之餘更拒賠違約金,要求租客夫婦在7日內搬離單位。

業主表示,買家普遍忌諱單位曾有人過世的房產,此類房價或會下跌50萬至100萬元,可謂損失慘重。加上萬一癌症患者病情不可控,出現極端行為導致「非自然離世」,恐進一步加劇房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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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盡殺絕︱雙方僵持 業主列租客2罪企硬

根據業主與租客夫婦的聊天對話顯示,若夫婦二人拒絕提前搬走亦可,但需要簽署一份協議,規定若是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單位成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凶宅」,租戶要賠償因此導致的房產價值暴跌損失。而這份協議也將列明,是租客二人在簽訂原合同時,刻意隱瞞共同居住人患有晚期癌症的事實。

不過,女租客反駁指,雖與丈夫在簽訂租約時確實沒有向業主坦承身體狀況,但這並非租賃合約中的約定內容,故租戶無需主動告知。另外,他們在租住期間,一直有積極配合業主約人上門睇樓,夫婦二人一直無違法違約,更沒有對業主造成任何損失,因此拒絕簽署協議。

雙方僵持之下,女租客丈夫最後選擇退讓一步,同意提前搬離;但要求業主賠償違約金。對此,業主立即駁回,並指對方曾稱「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睇樓的行為」,觸發了合約的違約條例。因此他以租客拒絕配合睇樓為由,單方面解除租約;僅同意退還剩餘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並給予租客二人7日的搬家緩衝期,限9月11日前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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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盡殺絕︱律師咁拆解

針對以上糾紛,有律師表示,首先,法律並無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房時需要告知業主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以及就產生死亡風險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租客隱瞞病情不可構成合約解除的情形。但若事件進入訴訟環節,租客故意隱瞞病情,也具有一定過錯,法官或因此酌情減輕業主的違約責任。

至於租客曾表示過「有權拒絕」一事,律師分析,租客並非直接表示拒絕;若沒有實際拒絕買家上門睇樓的行為,則業主不能認定其違約,未達可解除合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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